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参与公益性捐赠向社会奉献爱心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您知道吗?作为捐赠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您知道如何通过公益性捐赠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吗?今天就让我们结合实例,一起来算清楚这笔账。
企业篇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其中要点归纳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A.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4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 利润总额:400万元
2. 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 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
4. 应纳所得税额:(400-48)×25%=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B.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60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 利润总额:400万元
2. 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 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60万
4.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5. 应纳税所得额:400+12=412万元
6. 应纳所得税额:(400-48)×25%=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注: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的出台,更大鼓励了捐赠人。
个人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举例说明
假设小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税前10000元,扣除三险和公积金且无其他税前扣除项,10000-1050-700=8250元,起征点为3500元。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75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395元(=4750*20%-555)。
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为1425元(=4750*30%)。
A. 如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500元
小李向某基金会(为本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500元,此金额在捐赠额扣除限额1425元范围内,在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500.00元,扣除后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750-500=4250元,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4250*20%-555=295元。小李当月少交税金395-295=100元。
B.小李向某基金会(为本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一次性捐赠2400元,此金额超过捐赠额扣除限额1425元的范围,因此捐赠金额超出限额的975元是无法享受税收减免的。小李当月应纳所得额为4750-1425=3325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325*10%-105=227.5元,小李当月少交税金167.5元。